根據民航局發布的《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》的有關規定:
1、備用電池或設備中的電池作為行李運輸時,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;
2、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應不超過100Wh;
3、對於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160Wh的大型鋰離子電池,經航空運營人批准後後方可隨身攜帶,但攜帶數量不得超過兩塊。
4、另內含鋰電池的設備可置於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,備用鋰電池僅能置於手提行李。
計算方法:
1、額定能量計算方法:
A、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(V)和標稱容量(Ah),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:
Wh=VxAh
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。
B、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(mAh),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(Ah)。
例如:電池標稱電壓為3.7V,標稱容量為760mAh,其額定能量為:
760mAh÷1000=0.76Ah
3.7V×0.76Ah=2.9Wh
2、鋰電池中鋰的含量計算方法:
如果電池上標記有電流(mAh),可以將該數據除以1000再乘以0.3,即可得到該電池鋰含量的克數。
比如:電池電流為4600mAh,則鋰的含量就是4600mAh÷1000X0.3=1.38克,是小於2克的,符合安全標準。